为加快推进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高质量发展,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质效,有效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2〕41号)《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苏办发〔2024〕18号)和市体育局《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常体规〔2020〕1号)《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常体发〔2023〕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类。社会资本在常州投资建设足球场地、冰雪场地、水上运动场地、健身场地(仅包括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房)等户外运动场地和室内外体育场地,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运营场所等。
(二)体育产业品牌建设类。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类特色小镇、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旅游精品项目、体育企业智能车间及智慧体育场馆示范项目等载体、产业品牌。
申报项目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对提升体育产业竞争力、拉动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年度产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奖励的扶持方式,项目总体要求及分类要求如下:
2.产业品牌建设类以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省体育局文件、签约文件等为准,同一品牌只扶持一次。
(1)体育场地设施类项目,是指社会资本在常州投资建设足球场地、冰雪场地、水上运动场地、健身场地等户外运动场地和室内外体育场地等。体育场地类型及相关建设要求参考《全国体育场地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确定的场地类型和指标解释,具有较高的建设标准、规模集聚效应和辐射带动力。
(2)申报该类项目必须满足:①2023年度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高标准体育场地;②综合利用的单体面积(含相关附属服务设施)须达到1500㎡以上,室外场地的项目无面积要求;对于多个场地组合申报的,其中必须有一个场地满足上述单体面积要求;③拥有改扩建或新建体育设施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产权证、土地证、使用合同等相关权属及面积证明);④申报企业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场地设施面积、投资额等,投资额要求提供分项明细,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人员工资、房租、水电等费用)。
2.体育产业品牌建设类项目必须是:①省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②2023年度认定的,以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省体育局文件、签约文件、平台最新发布为准。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常州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体育俱乐部)或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出资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且申报单位承担项目主要投入)。
(四)申报单位具有组织项目正常实施的能力和条件,以及高素质的专业运作团队和稳定的自有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主要通过自筹、银行贷款及吸纳社会资本等方式解决。
(五)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四)在规定的项目申报截至日止申报单位连续经营期未满1年,或因故无法正常运营的。
(五)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经获得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市级及以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六)申报单位处在被取消申报资格期间的(因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检查被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一)单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在正文首页自行制作材料目录,按照上述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提供加盖公章纸质材料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属地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市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至市体育局。
(二)区级审查。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申报项目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实地察验,对申报项目类别、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项目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辖市区进行审查、推荐,于2024年12月23日前报市体育局。
(三)市级评审。市体育局对各辖市区及市属单位提出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建议方案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拨付产业发展资金至各项目单位。
(一)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申报指导,发动辖区内体育企业积极申报。同时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科学公正地进行项目筛选,切实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原则上每个辖市区推荐的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总数不含产业品牌建设类项目)。
(二)各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发展资金,对立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后续过程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
(三)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财务数据等行为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以后3年申报资格,并将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其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将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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